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宾馆、饭馆、停车场、商场、游艺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均属于公共场所。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到公共场所就餐、住宿、娱乐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倘若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日前,泉州法院法官结合真实案例对此进行解答。
案例①
乘客追公交车摔伤
法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年7月,陈老伯在公交站候车时,因追赶过站停车的公交车而不慎摔倒,导致全身两处骨头骨折。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陈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用3万多元。
出院后,陈老伯诉至德化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德化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案涉公交站点的站牌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一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以护栏隔开,站点位置未设置护栏。
经证实,陈老伯摔倒的位置为公交站点往前的机动车道上,公交车停靠位置则要更往前。
法院认为,陈老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公交车司机在站点之外停车的行为,置上下车乘客于机动车道路面,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考量案情,酌定公交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公交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中公交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城市公共运输致乘客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了客运合同、侵权损害和消费合同3个法律关系。由此,乘客作为受害人,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其一的权利。
在客运合同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消费合同关系下,乘客购票乘车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侵权损害责任关系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外,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程度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陈老伯提起侵权之诉,因公交在站点以外路段停靠与陈老伯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②
游客在游乐园受伤
法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园承担侵权责任
年8月13日,邓某与朋友到泉州某水上乐园游玩。在从高处往水池滑水时,因游乐园里的塑料滑水管道出口处设计不合理(管道向下塌陷),导致邓某凌空向前翻滚,脚掌受到极大的冲击。
就医后,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医院采取保守治疗,邓某不放心,医院治疗,游乐园均承担了治疗期间的费用。
治疗后,邓某就相关赔偿与游乐园多次协商,游乐园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邓某遂将游乐园诉至安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其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元。
法院调解
考虑到邓某受伤并未痊愈,不宜往返折腾,又因疫情原因不宜到场参加庭审,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组织双方线上云调解。
法官一方面向该公司人员说明,该公司运营娱乐场所,因设施设计不合理,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游乐园自愿赔偿邓某各项损失费用,该款于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游客邓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法官指出,公共场所受伤,侵权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义务主体更为细化,首次明确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例②中,由于游乐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故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人,自身在公共场所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案例①中,乘客未意识到追赶公交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情况下不慎摔倒,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官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而做的制度设计,该种义务并非绝对的阻止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防范风险实现的可能性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提醒时刻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后,受害者可以请现场其他人拍照,并对事发场地的周边情况进行录像,还原经营者是否有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取得视频、获取目击证人联络方式等。同时,保留所有的诊疗、交通、误工、护理等记录和票据,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进行起诉维权。
法官提醒,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在公共场所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好自身防护,避免疏忽大意发生意外。出现意外事件时,一定要冷静处理,降低损害,避免盲目维权、野蛮维权。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而言,应提高警惕,尽好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不少家长会在周末带孩子去游乐园、水上乐园等地方享受休闲时光。在前往相关娱乐场所前,要注意观察商家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及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观察游乐场所内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场所游玩期间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游玩规则,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在此,法官也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一定要注意加强游乐园的安全保护工作,提醒游客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免发生意外,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林扬阳通讯员黄佳鸿傅超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