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镇安县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为

近日,镇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县境内自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年禁捕”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县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

(一)天然水域。自年11月18日0时起,实施常年禁捕,暂定期限为10年。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年11月18日起,实施永久禁捕。新建立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范围

(一)汉江流域镇安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重点是县域境内旬河、乾佑河、达仁河、滑水河、栗扎河等五大水系的干支流。旬河的重要支流东川河、小仁河、月河等干流及其支流;乾佑河的重要支流县河、冷水河等干流及其支流;及与五大水系干流、支流连通的其它天然水域。

(二)水库。主要包括茅坪水库、张家水库、甘岔河水库、罗家营水库,在建和新建的抽水蓄能电站水库、云镇水库及其它水库等。

(三)安康旬河湿地镇安县境内。主要包括旬河河道、河滩、泛洪区及河道两岸1km范围的人工湿地等。

三、禁止行为

(一)禁止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鱼鹰捕鱼、水獭捕鱼、敲罟捕捞等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在规定的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因养殖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汉江流域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省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专项办理。

(二)禁止交易: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将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渔具: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如龙壶类:地笼、底拖吸螺网;陷阱类:定置网(抬网)、迷魂阵;刺网类:三层刺网(层数≥2层,网目≤4cm);张网类:张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框架张网,网目≤2cm);底拖网类:(机动底拖网、耙网、底拖捕螺网、吊杆电耙、电拖网、电扒网、吸螺(蚌、蚬)船、针弓网、密眼网或布网(粘网,撒网、网目≤2cm);敷网类:拦河网(网目≤7cm),拦河罾、岸敷箕状敷网、岸罾、高网(网目≤7cm);滚钩类:滚钩、划钩、鳜鱼钩、蚌耙子;及用电力捕鱼、毒药捕鱼、爆炸物捕鱼、鱼鹰捕鱼、水獭捕鱼和敲罟(船)捕捞等。

(四)禁止垂钓:休闲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锚鱼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一般河鱼不小于五厘米)的幼体及禁捕品种,未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在国家级、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垂钓的其它区域垂钓。

四、法律责任

(一)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内进行捕捞的、或在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内收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或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提请公益诉讼,责令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全面禁捕工作,结合落实河长制制度,加强全面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禁用渔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由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和林业局等执法部门组成的禁捕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办、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履职,常态化开展联动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全面落实中省市县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

五、社会监督

(一)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和网具等违法行为。凡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保密。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惩。

(二)举报电话

镇安县公安局: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告自年11月18日起施行。

作者/来源:商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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